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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异地商会等单位国内招商工作奖励办法

| 招商动态 |2016-04-12

大连市异地商会等单位国内招商工作

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大连市异地商会、异地大连(辽宁)商会等单位(以下简称异地商会)招商作用,全力推动大连市国内招商工作,根据《大连市招商引资(内资)工作激励促进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全市国内招商工作做出贡献的异地商会。

第二条 国内招商工作奖励实行申报制。申请国内招商工作奖励的异地商会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市经合办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条 异地商会的国内招商工作奖励包括引进项目奖励和商会工作奖励。

第四条 引进项目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奖励条件。引进项目是指异地商会当年新引进大连市域外的投资主体,在我市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符合大连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包括合资、合作项目,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除外)。引进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国内招商部门,录入大连市国内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由市经合办认定。

(二)奖励标准。依据异地商会引进项目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或按照项目投产当年缴纳税金市本级留成部分的10%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第五条 商会工作奖励考评标准。实行百分制考评,包括招商活动、到位资金和商会建设三方面内容。

(一)招商活动(40分)。主要考评异地商会参与和自行开展的“走出去”和“请进来”招商活动情况。

1、开展“请进来”招商活动(15分)。依托商会年会、庆典、会员企业大型经贸活动等平台,每组织1次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招商活动得8分,以市直部门和区市县、先导区名义举办的招商活动得6分,以区市县、先导区国内招商部门名义举办的招商活动得4分。活动中省、市领导助签1个项目得1分,推动1个项目得0.5分;邀请国内知名企业家参加,每人得0.2分。

2、服务“走出去”招商活动(13分)。积极为我市各级政府国内招商部门的“走出去”招商活动提供服务,每次得4分;活动中省、市领导助签1个项目得1分,推动1个项目得0.5分。

3、邀请外地企业家来连考察(5分)。邀请5名以上外地企业家来连考察,每次得2分;邀请人员中有国内知名企业家,每人得0.2分。

4、参与异地商会县区行活动(4分)。按照要求积极参加县区行活动,每次得1分。

5、参加经贸交流活动(3分)。按照要求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经贸交流活动,每次得0.3分。

以上各项考评不重复得分且不超过本项分数。

(二)到位资金(35分)。根据年初与各异地商会签订的工作协议中确定的到位资金目标数,完成全年目标得满分,未完成全年目标按照完成比例得分。到位资金统计按照《大连市国内招商实际到位资金统计办法》执行。

(三)商会建设(25分)。加强异地商会建设有助于推动我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

1、基础建设(5分)。异地商会机构设置合理,秘书处人员配备齐全,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能够积极为会员维权服务,能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符合要求每项得1分。

2、开展会员日活动(2分)。定期召开会员日活动,每次得0.5分。

3、搭建事业平台,推动项目合作(4分)。积极搭建事业平台得2分,促进会员之间达成合作意向,会员与社会各界达成合作意向,每项得1分。

4、材料报送(14分)。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商会工作总结,7月10前报送半年商会工作总结,每次得1分;及时报送招商引资等活动方案、总结以及商会建设重大事项,每次得0.5分;按照要求定期报送工作信息,每次得0.5分;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会员企业信息得2分;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送会员企业在建、拟建项目信息得1分。

以上各项考评得分不超过本项分数。

市经合办根据年终考评结果,提出商会工作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 引进项目奖励申报程序。

(一)预申报。项目引进单位于12月20日前,填写《大连市国内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备案表》(见附件1)报市经合办,并与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国内招商部门确认将项目信息(签约合同文本、新注册企业营业执照、投资方证明材料等)录入大连市国内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二)正式申报。项目引进单位于次年1月20日前,填写《大连市国内招商项目奖励申报表》(见附件2),提供项目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新注册企业营业执照、项目施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固定资产投资详细清单及有效发票凭证或税金缴纳证明、开工实景照片等),经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国内招商部门预审后,报市经合办。

第七条 商会工作奖励申报程序。每年1月20日前,异地商会将上年度招商活动及商会建设工作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经合办。

第八条 异地商会国内招商工作奖励资金发放及用途。按照市政府审批的大连市国内招商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由市经合办将奖励资金按程序予以发放。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国内招商工作,专款专用。

第九条 招商联络站的国内招商工作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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